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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构建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制度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3-22

  国土资源部近日公布《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指导试点地区(福建、贵州)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积极稳妥推进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下称“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方案》指出,此项工作要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以“清家底、立账户、建平台”为首要任务,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划清不同种类矿产资源边界,划清中央及地方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坚持物权法定,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坚持统筹兼顾,在现在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的基础上,为相关改革预留空间,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方案》提出,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试点,通过广泛调研,探索解决确权登记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以点带面,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形成《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指导意见》,提出修改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建议,全面推进全国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方案》提出,以试点区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自然资源调查)为基础,确定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边界,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明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和造册工作,记载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数量、质量、范围、产权主体、行使代表和权利内容以及矿业权信息等,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其他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实现互通互享。

  《方案》提出,此次工作的登记范围是: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前,经有关储量管理机关审批、认定或套改、备案的探明资源储量,原则上包括资源储量类别333以上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和油气(包括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下称“油气”)、地热、矿泉水的探明储量。对于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由试点省依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记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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