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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建房使用集体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许可审批运行制度
作者:Admin 来源: 更新时间:2011-11-16
一、责任单位
mobile365sb规划用地股
二、责任人
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审批权限
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农村村民建房使用集体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建房的审批。
五、审批条件
1、申请人为乡(镇)村村民;
2、所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使用的土地为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六、申报材料
1、《安化县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规划区内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选址意见书》及规划平面布局图;
4、集体土地使用登记申请书;
5、交通、水利、公路等部门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可在《安化县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签署;
6、使用集体未利用地的需相关股室签意见的,在《安化县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签署;
7、宗地图;
8、计划生育证明。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由项目人申请,县政务中心国土窗口按程序进行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
2、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的窗口人员受理录入后扫描进入电子系统程序,提交规划用地股。
 3、承办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需要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内容、形式和回复期限。
4、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呈报用地股股长,需要相关股室会签意见的,送相关股室会签后呈报分管领导签批,领导签批后返回政务窗口制作正式审批文件盖章签发。
(二)办理时限
应在受理项目人申请后20个工作日办结。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的理由。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以批准的理由。
八、监督检查
1、股室内部建立完善股室会议制度和岗位分工责任制。
2、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局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提全部责任;
3、股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主要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个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乡(镇)村集体、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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