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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发证采矿权价款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2-08-02
  YYCR-2011-15005
 
 
 
 
 
 
益国土资办发〔2011〕50号
 
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发证采矿权价款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局相关科室:
    为规范采矿权评估管理,维护采矿权市场的公平和公正,保护国家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采矿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益阳市市级发证采矿权价款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4日印
(共印10份)
 
益阳市市级发证采矿权价款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矿权评估价款管理,维护采矿权价款评估市场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国家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02号)和《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发证的采矿权价款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采矿权价款评估:
(一)采矿权出让;
(二)按规定需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延续、变更和转让。
第四条 采矿权评估机构和采矿权价款评估师开展评估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采矿权评估准则,遵守客观、公平、公正、诚信的基本从业原则。
第五条 采矿权评估师在依据、参考或引用其他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其他研究、设计、论证报告、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指标等的数据和结论时,应当对所引用资料的信任程度、满足评估目的的需要程度、遵守现行规范标准等作出客观、独立的评述,并对评估方法和参数的采用、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负责。
第六条 采矿权评估机构应提交有签字、盖章的采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机构和采矿权评估师对采矿权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评估委托及付费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市级审批的新设采矿权及采矿权延续、变更需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评估进行委托。
第八条 采矿权评估机构承担市级审批发证采矿权评估业务,必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国土资源局根据评估机构申请和已在我省从业登记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及我市实际情况,建立益阳市评估机构信息库,信息库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委托益阳市评估机构信息库中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项目。根据储量规模大小和区域相邻原则,可以采取按单个项目或按“打包”方式选择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评估委托人委托采矿权评估机构评估采矿权,须签订《采矿权评估合同书》。
第十二条 经采矿权专家审查组预评估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评估项目,原则上采用询价的办法确定采矿权价款。从评估机构信息库,通过规定程序选择评估机构承担询价工作,询价机构自受理询价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做完询价,出具询价意见书,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询价费用,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人支付。
第三章 报告编制及审查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按采矿权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编制采矿权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报告质量审核制度,保证报告的客观、科学、真实。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审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挑选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矿政管理人员、采矿权评估师、地质高级工程师、采矿高级工程师、选矿高级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或高级经济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建立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采矿权评估报告专家审查组,对报告进行评审把关。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按采矿权评估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向采矿权报告专家审查组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不能按时提交报告的,需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评估的采矿权评估报告由市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专家审查时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关,保证审查质量,与被审查报告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专家审查组受理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予以通过、需修改或不合格需重编的书面审查意见。
对通过专家组审查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送市局备案。
对需修改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修改并提交报告,由专家组进行复核,对不合格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重新编制并提交报告,重新进入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建立评估报告专家打分制。根据分值(打分标准见附件)确定报告质量等级,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第四章 备    案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评估机构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采矿权评估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矿权评估报告报送备案函。
(二)出具公正、公平评估,对评估报告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三)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及有关附件、附表、附图,并制成电子报件一同报送。
对招拍挂项目,评估机构需报送2份采矿权评估报告;非招拍挂项目,评估机构报送1份采矿权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通过专家组审查的评估报告或询价意见书后,经局例会研究后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备案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和询价结果在门户网站公告10天。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执业人员编制报告,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恪守执业自律准则。
第二十五条 委托评估与报告质量挂钩。
1年内评估报告有1个不及格的,评估机构3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采矿权评估项目的抽签、摇号;
1年内评估报告有2个不及格的,评估机构半年内不得参与本市采矿权评估项目的抽签、摇号;
1年内评估报告有3个不及格的,评估机构不得参与本市采矿权评估项目的抽签、摇号。
对优良报告多的评估机构,可酌情增加其参与采矿权评估项目抽签、摇号的次数。
第二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评估机构不得超时限提交评估报告。
超过10个工作日提交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3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采矿权评估项目的抽签、摇号;
超过15个工作日提交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采矿权评估项目的抽签、摇号;
超过20个工作日提交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采矿权评估项目的抽签、摇号。   
第二十七条 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不得参与本市采矿权评估项目的抽签、摇号,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八条 建立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信用信息管理档案,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信用信息将被记入国土资源信用信息档案。市国土资源局将利用信用信息,及时惩处违规评估、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并将有失信行为的机构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评估机构不得再参与我市的评估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采矿权评估报告质量评分表


 
附件:
采矿权评估报告质量评分表
 
报告名称
及评审号
 
编制
单位
 
报告
问题
考评项目
具体扣分内容
扣分
标准
扣分
及理由
得分
报告
评级
1.资料收集
主要资料不全而明显影响评估结果
 
 
 
 
2.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选择错误
3.主要参数选取
主要参数选取明显不合理
4.实地核查
未到实地核查
         
1.提交报告时间
不按时提交报告
15
 
 
 
 
(≥90分优秀
 
7689分良好
 
6075分及格
 
60分不及格)
 
2.报告总体质量
①报告章节、附件、附表、附图不全,不符合采矿权评估准则要求;
②层次不清;
③评估目的、基准日、依据等表述不正确;
④资料收集不全;
⑤文字、数据出错,印刷装订质量差。
15
(每项3分)
 
3.评估方法使用
评估方法使用不正确。
15
 
4.经济技术参数选取
①参数选取不符合采矿权评估准则及相关规定;
②参数选取理由不充分;
③参数选取不符合实际。
45
(每项15分)
 
 
5.评估结果
①计算过程出错;
②评估结论不明确、结果不合理。
10
(每项5分)
 
合计
 
100
 
主审专家(签名):                               
副审专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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