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国土资罚决〔2015〕329号
当事人:安化紫金锑钨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任*,男,汉族 ,本科文化,出生于197*年**月**日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号***房
我局于2015年6月15日对你矿涉嫌越界开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3年4月起将八宝山工区矿山施工生产承包给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鼎辉建设工程公司,进行3万吨/年技改工程建设,擅自开启密闭墙,利用原越界巷道及历史巷道进行掘进、开拓、维护等相关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资料;
2.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
3.监管测量图纸;
4.采矿许可证等。
我局已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8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对越界巷道予以密闭,并处罚款8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龚 * *
电 话: 0737-7232594
地 址: mobile365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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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