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好,欢迎光临mobile365sb网站!今天是: 简体版 | 繁体版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群导航 省厅主站 区县: 用户名: 密码: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局长热线:0737-7222625
局办公室电话:0737-7224701
局办公室传真:0737-7231310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土资源业务 > 执法监察 > 矿产违法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国土资罚决〔2015〕329号)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5-08-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国土资罚决〔2015329

当事人:安化紫金锑钨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任*,男,汉族 ,本科文化,出生于197*****

  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

我局于2015615日对你矿涉嫌越界开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34起将八宝山工区矿山施工生产承包给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鼎辉建设工程公司,进行3万吨/年技改工程建设,擅自开启密闭墙,利用原越界巷道及历史巷道进行掘进、开拓、维护等相关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资料;

    2.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

3.监管测量图纸;

4.采矿许可证等。

我局已于20158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8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对越界巷道予以密闭,并处罚款8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龚  *  *       

  话: 0737-7232594   

  址: mobile365sb

 

                           mobile365sb

2015813
上一篇        下一篇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