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国土资罚决〔2015〕164号
当事人:安化县莲花石锰矿,法人代表:张**,男,汉族 出生于196*年*月**日
地 址:高明乡高明村**组**号
我局于2015年6月12日对你矿涉嫌越界开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矿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于2013年7月在矿区西边开辟新主井和掘进巷道,其中新主井口和100米的主运输巷道在矿界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资料;
2.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
4.采矿许可证等。
我局已于2015年7月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8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矿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你矿退回本矿区内开采,对矿界外的100米运输巷道予以密闭,并处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龚 * *
电 话: 0737-7232594
地 址: mobile365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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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