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国土资罚决〔2015〕522号
当事人:封**,男,汉族,出生于199*年*月**日
地 址:住安化县龙塘乡顽沙村****组***号
当事人:王**,男,汉族,出生于198*年**月**日
地 址:住安化县仙溪镇平江村****组**号
当事人:姚**,男,汉族,出生于198*年**月**日
地 址:住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办事处***号
当事人:熊**,男,汉族,出生于196*年**月**日
地 址:住安化县清塘铺镇中石村**组。
我局于2015年4月24日对你们涉嫌非法开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们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5年3月20日起擅自在仙溪镇岐山村毛仑组、上天组境内河道内非法开采冰碛岩2500吨,分别堆放在洢溪村、山口村及九龙社区村,暂未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资料;
2.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
4.其他相关资料等。
我局已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龚 * *
电 话: 0737-7232594
地 址: mobile365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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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