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国土资罚决〔2015〕xxx号
当事人:贺**,男,汉族,现年44岁,住安化县东坪镇***路。
肖**,男,汉族,现年42岁,住安化县梅城镇***村。
地 址:安化县安化县梅城镇***村***组
我局于2015年6月18日对你们不按批准用途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们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2年擅自占用梅城镇***村***组土地1504.6㎡(其中已批准为商住用地107.52㎡)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的规定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资料;
2.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
4. 土地利用现状图。
我局已于2015年7月29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47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1504.6㎡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处罚款41912元,全额上缴县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们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来我局开具罚款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款交到指定银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喻**
电 话: 0737-7231465
地 址: 东坪镇解放路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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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