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国土资罚决〔2015〕***号
当事人:姜***,男,汊族,农民,出生于19**年**月**日
地 址:安化县仙溪镇**村**组(原**村)
我局于2015年4月3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4年12月19日擅自动工占用仙溪镇**村**组稻田109.2㎡修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43条、44条、59条、62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资料;
2.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
4. 土地利用现状图。
我局已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83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喻**
电 话: 0737-7231465
地 址: 东坪镇解放路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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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