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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土资执强申(2015)第(668)号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安化县人民法院:
本县长塘镇林山塘冲社区***组村民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3年9月28日,擅自占用本村组稻田137.1㎡修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43条、第44条、第59条、第62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对此,我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 2015年7月23日将安国土资执罚(2015)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现法定期限已满,该户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
附:案卷 1 册 页
2015年11月19日